鄭州市裝修二級資質辦理轉讓鄭州裝修一級資質剝離組合 胡經理 139 3826 7115 2022年鄭州市裝飾裝修二級資質、防水保溫二級資質轉讓,2022年新安許,價格低,過戶快,負責全套手續 鄭州市 裝修一級資質、防水保溫一級資質、建筑幕墻一級資質剝離轉讓,負責全套手續 建筑資質轉讓、分立、剝離有哪些區別? 一、資質轉讓 資格轉讓是我們熟悉且常見的一種情況,大部分人都明白資質轉讓就是收購整個企業,法人變更,而不是單獨的轉讓資質。簡而言之,資格轉讓就是兩家企業之間的事情。 二、資質分立 建筑總包一級資質轉讓資質分立就是總部和子公司由于業務的發展所要單獨處理的資質問題。建筑總包一級資質轉讓/收購工程企業例如:一個公司想要長期成長和發展,它不能局限于某個城市或者某個地方,全面運作。為擴大業務范圍和規模,公司有必要在原有基礎上建立其他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當建筑公司分拆時,有必要對資質進行重新認定。通過這種方式,母公司和新成立的子公司在開始各自業務之前將獲得單獨的建筑資質。另外,如果公司正在進行資質升級,則不可能進行另一次資質的分立。想要辦理資質分立的話,您必須等到您正在辦理的升級資質得到批準和公告后,才可以進行的。 三、資質剝離 資質剝離是指具有多個資質的企業,將其要轉讓的資質剝離到其子公司或勞務公司再進行股權轉讓。簡而言之,資質剝離意味著企業先辦理資質分立,然后在將子公司整體轉讓。 建筑總包一級資質轉讓資質轉讓和資質剝離,其實都關系到公司的收購,所以為了更好的保障自身利益,請務必調查并充分了解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有負債 。還需要了解營業執照有效期及營業執照年檢是否合格,資質證書有效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等。當然,還需要了解該公司的項目、業績等情況,看是否出現過違規等現象。 辦理建筑機電安裝一級資質重組、合并、分立相關規定細則: 建筑業企業資質是衡量一個企業綜合實力的基本指標,建筑業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不是簡單的某項資質的劃分,還涉及到資產、人員等相應調整。為進一步明確建筑業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時有關問題,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精神,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省級資質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予以辦理。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15〕20號)等要求辦理。 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2.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3.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 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二、企業因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承繼資質的,原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工程業績已經進入省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項目庫的,由省廳重點核查或委托市(縣)住建主管部門核查其業績,不符合要求的不批準其申請,并按照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四、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五、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六、被降級、吊銷、撤銷資質以及弄虛作假被通報的企業如同時對其進行在限定時間內不得申請某項資質處理的,該企業上述限定時間內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時,其受到資質處理前的工程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申報。 七、企業依據省級重點扶持企業政策所取得的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不適用于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時資質承繼。企業以扶持政策取得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后,原資質發生重組、合并、分立時,應與扶持政策取得的資質一并承繼,原企業和新設立的企業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申請資質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執行。 九、勘察、設計、監理等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承繼資質的審批,參照上述要求辦理。 |